第一条 本项基金的全称是“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厦门日报新闻大篷车红十字爱心基金”,简称为“厦门日报新闻大篷车红十字爱心基金”。本项基金属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管理下的专项基金,面向公众募捐和施助的范围为厦门日报的广大读者。
第二条 本项基金的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扬红十字会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展红十字救助事业为宗旨,组织向厦门日报的广大读者及其所在单位募集捐献资金和物资,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面向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向报社求助的读者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等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项基金来源于发起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及广大读者和爱心人士的捐赠。
第四条 本项基金由市红十字会基金会、厦门日报社各出2-3名代表和读者代表若干名组成管委会(条件成熟后更名为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厦门日报读者红十字爱心基金分会)负责本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本项基金由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统一建账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红十字会。
第五条 本项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1、联合读者单位与社会爱心人士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筹集“厦门日报新闻大篷车红十字爱心基金”,扶持发展红十字爱心事业;2、呼吁社会各界广大读者为向报社和红十字会求助的急危重症、意外灾难受害者与陷入困境的残障病患者进行捐助;3、参与“厦门日报读者节”与“进社区”、“四下乡”宣传服务活动;4、组织和倡导“大篷车红十字助学”、“大篷车红十字助残”、大篷车红十字博爱超市、爱心大篷车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系列助医助学扶贫帮困活动;5、举办“大篷车假日爱心行动”(到农村扶贫助学、进社区帮扶孤寡老人)及评选“最有爱心的读者”等其它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本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参加单位指定,成员因工作变动出缺,由出缺单位继任人员增补,基金管委会成员对本项基金的使用有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市红十字基金会定期向管委会成员通报本项基金收支情况及年度财务审计情况;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由市红十字会和厦门日报社共同主持和召集,必要时可召开管委扩大会,邀请读者单位参加议事活动,管委会成员均为义务兼职,不领取任何报酬和费用。本项基金的筹集使用由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共同筹划,日常工作由市红十字基金会的管委会成员负责。
第七条 本项基金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读者及其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社会各界通过报社、记者及红十字会的定向捐赠以及定向捐赠使用余额和非定向捐赠署有“读者基金”者均属本项基金。为本项基金提供捐赠者,由厦门日报设立“读者爱心榜”栏目予以刊登鸣谢,并由厦门市红十字会基金会参照捐款鸣谢办法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 本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助医、助学、救灾(意外灾难)扶贫、助残及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项基金的募集由市红十字基金会提供捐款账户:5930261030005483(建行鑫明支行),并出具由省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具有税收优惠的有效收款票据,纳入市红十字基金会统一年度审计和公示,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条 本项基金的支出,属于定向资助的捐款由市红十字基金会工作人员会同厦门日报社社会部基金管委会成员或报社经办记者共同办理和实施;属于非定向捐款的支出,由管委会成员单位一方提出,经另一方管委会成员同意后组织实施,所有支出必须遵照财务制度规定手续且符合财务审计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具体操作一般应经由银行转账到医院或单位,如属现金支出应有三人见证签名。
第十一条 本项基金纳入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循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和本项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其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本项基金或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十二条 本项基金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本项基金的合并和终止经管委会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进行清算,剩余资金应用于公益目的。
第十四条 本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管委会。
第十五条 本项管理办法经市红十字会基金会与厦门日报社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项管理办法如有不完善之处,由本项基金管委会随时修改完善。
(来源:厦门日报)